十八大前有房住十八大后无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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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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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子和土地是在越战时期华侨难民逃难到此,当时政府分配居住与使用的。是否属于集体用地?现政府在2008年开始征收,但征收的赔偿款只有(青苗款每亩3300元)和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生活补助费(每月500元)这是否符合征地赔偿的法律法规?再者就是房屋拆迁,2012年11月20日在没有任何正规的拆迁文件,没有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办法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我们所居住的房屋,这是否损坏了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望各位正义之士帮帮我们,先谢谢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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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71.36.233.156
留言时间:
2012/11/20 2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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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你们反映的征地与拆迁问题,不符合法定征收与拆迁程序,建议你们直接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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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1/23 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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