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政府硬说国有土地是集体土地,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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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欺骗党中央、国务院,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也装模作样地规定了:“娄底市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市场价评估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并未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范,人民政府“有义务告知并为农民办理相关手续”。
这是确定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的完整无缺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实施的政策性规范。据此,我们的土地是不争的国有土地,被拆迁房子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应依法按市场价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
就算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又应该怎么样补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评估补偿”。
2011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通知:“中央实行同地同价新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个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简而言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要按市场价评估补偿”。
但你们官方硬要说:“娄底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应依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八年前的2003年29号文件,补偿100多元 /㎡)”。
要承认娄底法律正确,首先得请 废掉共和国确定土地权属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实施的政策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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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2/2/15 13: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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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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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8 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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