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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临街面宅基地,是一个返还被剥夺的使用权的问题

省政府批准安置我们吉星路拆迁户的宅基地本来就是约8000㎡的临街面,由于它10000多元/㎡的巨大商业价值,政府把它卖了;

我的拆迁房也是临街面;征地时还强抢了我家64.5㎡临街宅基地;我的这两处临街面宅基地合共216.5㎡。

【2010】党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规定:“农民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仍然归农民所有”。

2011年12月27日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示:“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总理还指示:“不能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农村建设应保持农村的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

你们说娄底市政府办公室娄政办函(2006)56号文件规定不能安排临街面宅基地,我们知道它还规定了农民必需统一建高楼。

请你们看看总理的指示吧,就是针对这个混账文件说的,这样的

混账文件必需废止。还我临街地皮还我使用权!

来自: 58.46.18.77 留言时间: 2012/2/15 12: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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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2/3/28 1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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