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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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你好,我家是长春市,我们村的水田地现全被征用,我的弟弟2002考的大学,现变成非农户口,1998年我村分的地2亩/人并且30年,我弟弟那2亩的补偿没有,因为他是非农户口,这合法吗?谢谢。
来自: 218.62.33.74 留言时间: 2011/6/16 11:11:16
回复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以上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可以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确定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有二:即一是具有本村(农业)户口;二是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6/23 17: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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