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省政府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时效性的咨询
|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
请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6]141号文件,在今年还具有时效性吗?
此批文于2006年4月13号批准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田坝村碾坊社、莲花村莲花塘社、前进镇前进村田房箐组、渡口村河门口组,公2个镇4个村4个组(社)46.0591公顷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1.9863公顷,园地22.5729公顷,林地....,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这个批文下达后,除碾坊社、莲花村这两个集体组织的土地以外,其他几个地块已经征收并使用,但是莲花村的土地是去年年底才完成征收工作,并为实施用地行为,碾坊社至今仍然未全部完成征地,并且,批文所规定农转非的人口数和实际需要农转非的人口数差了4倍有多,请问,这份文件究竟有没有时效性?
|
| 来自:
110.190.211.12
留言时间:
2011/6/7 13:45:45
|
| 回复内容 |
你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鉴于此,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前提条件是“市县两年未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对于已经依规定供地,或已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征地批文未失效。
|
|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6/9 19:2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