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没有这个规定
|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
我是一个农村到城市务工的人员,由于家里要征收土地了
可是长丰县政府告知我在外务工人员家里土地征收后没有
任何的补偿 请问有没有这个规定
|
| 来自:
183.160.209.6
留言时间:
2011/4/27 11:57:34
|
| 回复内容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征收土地支付补偿补偿与是否进城务工无关,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家庭承包方。
|
|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5/1 19:2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