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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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是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中南村3社征地农转非人员,1998年6月被征地农转非,当时房屋没被拆迁。在此之后,1998年12月6日,因修建渝合高速公路及道路接口和拆迁还房工程用地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渝府地【1998】701号征地批文,该批文内容是说征收中南村3社全部土地,但批文明细表载明的征地面积是81.93亩,其中耕地47.65亩,其它土地34.28亩,农转非人员241人,征地费用3,193,728元,其中青苗附着物补偿费655,444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费3,128,184元。渝合高速公路2002年6月28日已建成通车,拆迁还房也早已竣工多年.2007年9月合川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家居住的位置高商品房开发,合川区国土局就以渝府第【1998】701号批文作依据征收我家的房屋,说我家的房屋在批文征地范围内,现在,我家的房屋被整个宏伟房地产的商品房团团围住合川区国土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5为依据下了限期交地决定书,我家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在庭审中,法院明显偏向政府,我是一个瘫痪20多年的残疾人,对此我无能为力。
   我想向您请教的是法院和国土局只凭渝府第【1998】701号批文就可以当然认定我家的房屋是在批文所指的范围内吗?现在还要以此为名强制我交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吗?
  现在,明知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名,实际上是在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我却无能为力,就好像已经知道这个人杀了人却没有证据定罪一样,这个世道太黑暗了,真的就没有正义了吗?
  真切的盼望您的回复!
   谢谢!
   祝:一身平安 ,工作顺利!
                           
来自: 183.66.143.181 留言时间: 2011/3/31 16:12:17
回复内容 你好,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4/5 2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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