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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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2008年10土地被征用,但一直未开发;2011年3月政府伙同开发商催交土地要开发,这样合法吗?
两年内不征用不是失效吗??
我该怎么办??
来自: 125.72.237.170 留言时间: 2011/3/27 15:29:28
回复内容 你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如支付补偿费、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等),批准文件即自动失效。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3/31 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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