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征用期限
|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
2008年10土地被征用,但一直未开发;2011年3月政府伙同开发商催交土地要开发,这样合法吗?
两年内不征用不是失效吗??
我该怎么办??
|
| 来自:
125.72.237.170
留言时间:
2011/3/27 15:29:28
|
| 回复内容 |
你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如支付补偿费、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等),批准文件即自动失效。
|
|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1/3/31 20:5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