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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家在河北唐山,我们在农村以投标形式于2001年,标中了一个大棚,大约占地1.6亩,现在面临土地被征问题。我们租大棚时签的协议书上关于土地问题是这样写的:

……
五、土地的处置
该大鹏土地属于家套村委会的集体土地,购买者拥有永久使用权,但要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土地税,起数额随国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
……
现开发者声称土地补偿费应给予村委会,购买大棚者,无权问津土地补偿费。他们的理由是:
一、 购买者购买的是大棚,并非土地。
二、 购买者并非是承包形式和村集体发包形式购买的,而是其他形式。

其二,我们合同上的永久使用权,是否成立?“永久”默认是否指“20-30年”?我们是否有追究村委会违约的权利?因为我们只使用了11年,合同并未履行完。
来自: 123.183.54.58 留言时间: 2010/11/25 10:51:39
回复内容 你好,对于以招标形式承包的土地,遇征地时,仅得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别于以家庭联产责任制方式承包的土地。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0/11/26 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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