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二十八条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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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二十八条之规定:“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包含以下的哪一条? 1、在征地时,同时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农村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2、子女婚前已在父母名下安置过1次住房,因婚外嫁后再次征地时就不能再被安置? 3、已安置过1次住房,但因离异或丧偶而异地再婚者,在征地拆迁时就不能被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此款的2套以上住房有时间性?即具有时间的后延性和回溯性?没有限制? 5、倘如立法原意包含以上第2、3条,是否可以把第1次安置时的“20平方、每平方约300元”的补偿款由本人退出而重新安置,从而保障公司基本的居住权? 
来自: 125.71.65.254 留言时间: 2010/10/25 23: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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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土地律师2 回复时间: 2010/10/28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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