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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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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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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向市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于7月19日得到建设局同意公开拆迁许可证复印件的回复函,得到了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今天是9月29日,想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对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请问是否需要将市建设局的回复函(上面有7月19日字样)附上,是否过期了?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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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4.234.207.21
留言时间:
2010/9/29 18: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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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可以适当延期的情况有两类: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二是其他一些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如复议申请人病重等。
根据上述规定,此行政复议时效已过,申请复议时,你须提交延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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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土地律师2
回复时间:
2010/9/30 12: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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