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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优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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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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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渝北区的农民,我们当地政府要征用土地,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老婆跟我是初婚,政府征地时,宣传说是凡是当地农民的配偶属城镇居民的,名下无房产,没有得到国家的房屋补偿的,都可以得到国家的住房优惠15个平方,写个个备注(再婚的必须要征地公告前1年的,)
当我们签字同意拆迁后,到办我老婆的住房优惠手续时,征地办的工作人员说初婚和再婚都要在拆迁公告前1年,(我和我老婆是2009年7月登记结婚,征地公告是2010年3月)才享受国家住房优惠15个平方,请问这政策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政策是否属实,征地办的工作人员把宣传文件给我们看,确实有这条规定,但宣传文件上没有盖章。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政府怎么这么欺负我们农民呢!我们一家老小怎么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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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3.145.21.5
留言时间:
2010/9/24 1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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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拆迁补偿安置以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对协议约定明确,可以要求按协议约定履行,必要时可提起诉讼。具体问题,请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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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0/9/25 8: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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