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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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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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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昌市市民,由于马路拓宽改造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方请了评估公司评估了我室中装修价格,并按照有关拆迁法规和条例折旧4成{注;装修时间不到3年},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得到了城建方的认可,并下发了正式报告,评估公司说按照法规条例这就是我们最终的补偿价格,可是到了拆迁办他们说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折旧5成,说评估公司按法规条例评估的也得到城建单位认可的价格不算,说有资质的公司没有权利折旧,只有他们才有权利折旧。我就搞不懂了,是法规条例说了算,还是他们拆迁办说了算,然道说法规条例是拿来忽悠老百姓的吗?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谁来维护,望能够给我一个答复,帮忙支支招。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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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20.248.215.80
留言时间:
2010/9/10 2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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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据此,请按此规定的程序来维权,如需帮助请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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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9/12 15: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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