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连接线出口房子拆迁。征用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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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租用集体土地2。1亩。2007年8月,和农户签合同5年。现在用为水泥砖加工销售。在2008年3月也办有有关工商,税务。并也交了税收。2009年5月国土局来征收,土地管理费每年度。500元了。有发票。当时也没有叫我办什么土地证。就说收钱就可以经营了。现在我也有 赢利了。2010年就来征用我租用的土地做为高速连接线出口房子拆迁。征用安置地。就说我违法用地。我想问我违法吗?土地费也交了。我怎么要求补偿我呢。现在就刚补我建的厂房,和住房的,380伏线路。机器。和我效益都没有给我补偿。请问我现在要怎么做呢
来自: 222.218.60.144 留言时间: 2010/9/4 9:45:12
回复内容 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同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鉴于你在建设厂房时未经申请获批,属违法用地。希你能与征地方协商解决此事。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0/9/4 2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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