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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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县人民政府2008年批准了农业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参与统一分配人员的确定,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农业户口,承包土地的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干部、轮换工除外)应参与分配”这条没有说明有户口,有承包土地,在事业单位是招聘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的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具备以上法院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不能因我工作单位或某个文件规定,就剥夺我作为菜场村合法村民的权利,剥夺法律赋予我的享有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的权利。请问这条规定是否与法律有充突,不合法。
来自: 110.189.234.140 留言时间: 2010/8/22 8:51:40
回复内容 鉴于事实部分不够清晰,建议你QQ或电话咨询。
回复: 土地律师2 回复时间: 2010/8/22 21: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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