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领导为失地农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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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是湖南宁乡-----,-----,失地农民、残疾人士、宁乡县------居民;靠政府救济与经营土地谋生。2008年元月,宁乡县----政府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以建设三湘第一‘农资大市场’为名,委托----征地拆迁事务所征用我组所有土地
本人2006年在自己的私人住宅后、围墙内、鱼塘边、建房(未登记办理房产手续),2010年6月收到城管局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为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房产开发项目施工迫在眉睫;(不知何故?由原来的农资大市场演变成现在的-----)】。内容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再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强制拆除。
用已经废止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2008年施行的法规在2010年下达行政处罚书,强拆;则,此‘行政处罚告知书’明显有误,怎么可以套用已经废除了的法律条款来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义该建筑违章;再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强制拆除;此2006年的建筑在建设初期属于农村建制,本人没有收到任何城市规划通知,也没有看到任何城市规划公告图表。今天的违章拆违完全是因为房产开发商征用了该建筑土地,既然是行政处罚就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定,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就算是所谓“违法建筑”,也仅仅表示本人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也并非国家法律。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必须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应给予合理补偿。    
综合上述原因,特此呼吁,恳请--领导为失地农民主持公道。
来自: 123.68.99.181 留言时间: 2010/8/4 5:59:02
回复内容 你好,如需帮助请直接来电咨询。
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8/4 19: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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