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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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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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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征用我们的地,每亩地给我们两万一千二百五,我们没有经济来源,又给钱太少我们生活不下去,请我们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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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8.72.30.168
留言时间:
2010/7/11 13: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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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一,关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县级政府只有在收到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批准文件之后,才能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包括“两公告一登记”,即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权属补偿登记),否则,即是违法征地行为。
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的规定,山西省已于2009年12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可到当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如认为补偿标准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及长远生计,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不成,可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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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拆迁律师
回复时间:
2010/7/13 11: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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