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帮忙看下我有理吗 占多少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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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你好:
    我舅舅大约在1995年左右在个人手里承包一块2.4亩的土地,花费7000元,承包期为30年,有合同为证。在2009年,由于地方招商引资被乡政府征用。总计赔偿14.2万元,目前在乡政府手中。其中树苗钱为5.2万元,出租方只想退回我最初的租金7000元+树苗钱5.2万,我认为不合理。请您帮忙解答下这个问题,麻烦您了,谢谢!
来自: 221.203.165.11 留言时间: 2010/7/5 18:13:30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土地承包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据此,补偿费中的青苗补助归你所有,其余补偿不归你。出租方的行为不违法。
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7/6 14: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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