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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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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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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为此,咨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是否是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紧急通知》精神不,是否需要重新制订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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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83.68.72.250
留言时间:
2010/5/31 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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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制定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没有制定征地区片综合价的省份,要求立即制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按征地区片价实施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你所咨询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要看具体内容,如不附合上述通知要求,则需制定新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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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6/1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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