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但是没按国家标准赔偿,怎么办?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家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09年国家电力公司架设电塔,其中一电塔需征用到家里的土地。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将近2亩,地上原本种植了盛产期的竹子和少许的松树。现涉及到的盛产期竹子有60多株以及几棵松树。被征用地上的竹子一年产值可达4000多元,而且种植竹子需要4年时间才有收成。
   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但是电力公司所补偿的金额只有7000多元,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根据前三年平均产值4000元计算,远远不止这些,补偿费相差太大。09年在家人没同意,也没签合同的情况下,施工队就到山上把竹子砍掉了,导致家里09年一年没收成。
现在关于赔偿问题,该怎么办?万分感谢!
来自: 211.143.196.13 留言时间: 2010/4/9 20:39:29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施工队在未签订之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毁损你土地上的财产,建议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你受损的权益。
回复: 土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0/4/10 13:32:30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