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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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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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
我是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一农民。去年我县也在进行城镇建设(商业性开发住宅),要征收我家的宅基地,致今我没搬家(现在就剩下2家.其余搬家走的都是国有土地),我认为他们征地没有合法的手续(街道和我们村签订的卖地协)今年3月份开始拆迁至今我和他们索要卖地的手续他们也不给,
1.现在他们去土地局补办征地手续如果征地手续下来是否合法?
2.卖地国家上税吗?这样做合理吗?
3.街道是给开发商引路的这样的卖地协议生效吗?我怎么维权?
4.建设新农村小区与我们拆迁户有联系吗?
5.征收宅基地有没有法律解释?
敬请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于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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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21.27.131.160
留言时间:
2007/8/29 15: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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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拆迁应当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即是违法拆迁。因此,你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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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行天下律师
回复时间:
2007/8/31 8: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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