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阴市新桥镇XX村21组土地征用纠纷案件已协调结案 一、基本案情 (村民陈述)2007年底,江阴市新桥镇政府告知村民,XX村847亩土地被征用,项目用途为江苏阳光集团工业用地,其中涉及该村21组土地170多亩。21组村民仅得到6300元/亩的补偿。与村、镇交涉,称21组村民是失地农民,在2004年已享受历保(历次失地农民保障)。 二、律师调查 2008年元月24日,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赵春生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查明: 1、2006年1月24日,江阴市政府依据《关于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撤销建制的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4〕123号)等文件,作出了《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新桥镇XX村等两个村所辖八个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澄政复[2006]8号),撤销了XX村第21村民小组的建制,撤组后剩余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管。 2、2006年12月26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作出了《关于批准江阴市2006年度第3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6]1142号),批准建设用地56.5090公顷(转用农用地44.9987公顷、征收土地38.9956公顷)。 在查阅征地报批卷宗时发现,XX村21组的土地全部定性为国有土地(没有进行征收征用)。 三、、案件办理 1、2008年3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政府依法受理XX村21组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新桥镇XX村等两个村所辖八个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澄政复[2006]8号及《关于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撤销建制的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4〕123号)合法性进行审查。 2、2008年3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XX村21组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关于批准江阴市2006年度第3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6]1142号)合法性进行审查。 3、2008年4月18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到被征土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于当日上午在新桥镇政府三楼会议召开现场听证会,本所赵春生律师充分阐述了本案中存在的问题,与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交换了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为妥善解决江阴市政府与(XX村21组)村民双方的征地补偿争议问题,本所赵春生律师在不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与当地政府多次进行磋商、协调、沟通。现今,本案已圆满解决,江阴市政府、新桥镇政府与村民就补偿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委托人对本所赵春生律师的代理表示十分满意。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