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业务范围
|
维权联盟
|
记者之声
|
维权手册
|
律师风采
|
涉法新闻
|
土地新闻
|
土地征收
|
土地补偿
|
土地流转
土地利用
|
违法查处
|
农田保护
|
房屋拆迁
|
城中村改造
|
拆迁补偿
|
案件关注
|
土地案例
|
拆迁案例
|
文章集锦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全国
>>
土地征收、征用 建设用地
>> 文章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 站内搜索 ::
标 题
内 容
:: 点击排行 ::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中国土地拆迁维权中心
©版权所有
邮箱: zhaochunsheng
@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2718室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7019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