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很多住户关注的一个共同问题,即在住房生活很多年,以住宅为基础经营着超市、餐饮等,且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在拆迁对经营是否给补偿?
对此,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明确了“住改非”遇有拆迁应给予经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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