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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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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土资耕字〔2004450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解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及《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具有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按149号令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和标准
     
(一)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安置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农用地应安置的人员是指具有用地项目所在地常住户口且依法承包该土地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149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发放安置补助费时,原单位为其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继续发放的工资以及调整承包土地等,可统筹折算成安置补助费。统筹折算的部分应从发放给不能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中扣除,支付给原单位。具体折算标准和办法由原国有农用地的权属单位拟订,报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和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补偿标准按149号令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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