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土资发〔2009〕167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在征求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市政府要求,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2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增减挂钩,统筹城乡发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工作(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通过撤并空心村、闲散农村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基础设施、闲置废弃地等??地结构和布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集约和持续利用。
二、强调规划先导,落实增减挂钩。
各地要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将增减挂钩工作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在查清当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规模及分布状况,分析建设用地复垦潜力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要做好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将复垦和建设地块落到实地,确保增减挂钩任务的落实。要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山区、海岛梯度移民”和“农村住房两改”等工作,根据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三、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要求。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制定建设用地复垦和新村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阐述项目实施的意义和建设目标;分析复垦耕地的可行性和新村建设的合理性;明确复垦和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地类,及资金来源;提出复垦和建设时限、实施步骤、安置方式及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整村复垦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由每户村民签字同意;零星复垦的,由涉及拆迁的村民与村签订协议。
四、规范申报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增减挂钩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办、规划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增减挂钩项目管理责任书》,方可办理招投标手续,确保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
增减挂钩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具体申报材料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9〕37号)文件执行。
五、区分不同用途,严格指标管理。
增减挂钩指标首先用于农民拆迁安置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剩余部分方可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实行有偿调剂,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跨县(市)区有偿调剂的增减挂钩指标原则上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09〕2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增减挂钩项目需申请周转指标的,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实行总量控制,强化计划管理。
增减挂钩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增减挂钩任务等,编制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增减挂钩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年度增减挂钩任务的,在下一年度奖励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完成年度增减挂钩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周转指标的项目,未能按计划及时如期归还的,暂停项目所在地乡镇的农转用报批。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