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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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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2009325号)

 

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统一规范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从严把好审批关,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和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

   

    (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二)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

    

    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3、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

    

    4、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5、其他特殊情况应经分局集体会审后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把关,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及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216号)。各级国土部门对“一户一宅”的认定要严格把关,从严掌握,确保宅基地分配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农村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以优先解决。

  

    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要切实执行联合审批制度,进一步研究简化宅基地审批机制,切实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宅基地申请人评分、轮候制度,组织村委会干部、村里办事公道群众信服的老人会、村民代表等统一评定申请人的申请分,促进农村宅基地分配公平、公正,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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