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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流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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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部门将土地补偿金及安置费足额解缴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后,由我处开具“海陵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帐通知单”,通知被征地所属镇、街道,并附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报审材料清单,被征地所属镇、街道收到通知后5日内将回执报我处。 
  二、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携带下列材料到我处办理审核手续。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资料 
  2、(市)征地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4、国土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交付土地确认手续 
  三、以上资料经我处审核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以下表格及提供相关资料。 
  1、海陵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审批汇总表  表一 (一式六份) 
  2、海陵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  表二 (一式六份) 
  3、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  表三 (一式一份并贴近期一寸照片) 
  4、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征地农民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6、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申请书 
  四、收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备的报审资料后,我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委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签订相关协议。 
  五、根据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测算个人帐户金额,并依据被征地农民签订的协议制作发放资金清单。 
  六、 根据发放资金清单办理银行存折、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向财政部门申请拔付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七、根据交付土地确认表,从交地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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