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江苏 >> 征地、拆迁 >> 文章正文
泰州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高港区除外),2007年1月1日后,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国土及审计部门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对缴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对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审核;将应缴入区级的土地出让收入划转至相关区财政局;确保应缴入市级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按规定划转和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各专项支出;会同市国土局、市人民银行按季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
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与土地出让供地相关支出预算,以及编报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时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出让结算方案,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及征地补偿成本,提供审计部门或各区政府(管委会)确认的拆迁成本。
市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审计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完整性和土地出让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一律按照“先上交后结算”的原则,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级次进行划分。
各区(园)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即应缴市级的城市防洪切块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应缴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征收,缴入财政专户-国土局往来专户,市国土部门按月划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提供明细资料,其余缴入各区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定期缴入国库。
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以划拨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按宗地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市财政部门按期缴入国库;代收缴省规费仍缴入市财政专户—国土局往来专户。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市财政部门按期缴入国库。
“三置换一保障”企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价的40%征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由市财政部门缴入国库。
第五条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储备中心往来户,财政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申请和未中标单位保证金明细表,将保证金及时退缴款单位,中标单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保证金抵作土地价款,转入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泰州市)》,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市财政局对缴入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资金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对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出让收益应全部返还海陵区或相关开发区(园)的运作程序:
1.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扣除应缴省、市级相关规费(含缴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城市防洪切块资金等)后的余额,按缴款进度经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付相关区财政局;
2.相关规费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部到帐后缴入市级国库。
(二)出让净收益全部留市级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分别按相对应科目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三)出让收益在市、区及原土地使用者间分成的运作程序: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建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市级收益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其余按缴款进度,市国土部门申请后,经批准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付相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缴入国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优先足额保障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第九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各项补偿性支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市直项目,征地成本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拆迁补偿预算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国土、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拆迁补偿款;拆迁成本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对拆迁补偿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
对各区实施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国土部门审核确定、拆迁补偿方案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由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在该地块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通过市财政专户拨至各区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由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50万元以上的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市财政局负责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从缴入国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拨付;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由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拨付至相关区“失地农民风险保障金”专户。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领导批示,按每宗土地出让收入缴款进度,经批准后从国库中拨付。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年从国库拨至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业务费专户,根据市国土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公证费、土地招商费等费用,在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列支。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土地出让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从财政拨入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支付或其它相关单位垫付,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土地出让后,由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结算方案,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对市直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从国库中拨付至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各区实施的项目由各区在区级土地收益基金中列支。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市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标准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每年底前经批准从市级国库拨付至财政专户—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支出由市房管部门依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
(五)支付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缴入国库的破产或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对“三置换一保障”企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全额征收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部门按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价款的40%)的5.8%和1.77元/平方米的应缴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留库,其余经批准后从国库拨付其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用于支付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城投公司等单位配合共同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局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地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按年度征收计划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市建设局、城投公司等单位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其中支出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应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市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及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区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由各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 定期核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在每季后5天内(节假日顺延)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报送报表,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按季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国土厅报送市级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报表格式按上级财政、国土、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促进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市财政局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土局和人民银行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审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收支按宗地进行审计,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港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由高港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3]10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