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海政办〔2004〕116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州市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泰州市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海陵区实际,现就办法试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相关数据库建立的程序
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建立的程序。
1.公安部门分别提供各乡(镇)、村、组2004年7月1日以及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在册农业人口户籍资料。
2.各村民小组以公安部门提供的农业人口数据为基础,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条件,召开村民小组组民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组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出名单,报村民委员会审核。
对《实施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特殊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农经、公安、国土等部门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村民小组及时召开组民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分别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工部门备案。
3.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提出的人员名单,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逐一审核(应有本村村民代表过半数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提出名单,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人员,由村民委员会重新审核和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成员名单,组织乡(镇)农经、国土、公安、劳动、司法等部门,对上报的名单共同审定,并将审定的名单及时报区农工、劳动、国土、公安等部门。
5.区农工、劳动、国土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共同进行审定,并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农工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建立的时点为2004年7月1日。该时点以后的婚进和新出生人员,按第2条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确定是否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该时点以后的死亡人员以及按《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七条相关规定,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基本条件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村、组提出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农工、劳动、国土、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定,及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剔除。
㈡土地数据库建立的程序。
1.各村、组以2004年7月1日为时点,如实填报实有农用地面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2.乡(镇)对各村、组上报的农用地面积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乡(镇)上报的农用土地面积,对全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更新调查,以更新的调查数据为准建立土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㈢实行数据库资料季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土地数据库建立后,应及时调整更新数据库变化情况。每季度后一个月的15日前,以组为单位填报季度数据库资料变化情况,由村、乡(镇)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农工、国土、劳动、公安、财政等部门,经审定后,农工、国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调整更新数据库资料。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报批程序及费用的解缴办法
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报批程序。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依据复核后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数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办法。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手续报批前,必须将所有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工业、公益性用地1.5万元/亩,经营性用地3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以及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划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资金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支付给其所有者。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包括个人帐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帐户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用帐户。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出具的资金到帐通知单,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方可交地。各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拖延交地。
三、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确定审核程序
1.农工部门会同有关乡(镇)提供被征用土地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人员资料,划分四个年龄段人数比例。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村、组被征用土地面积和各年龄段人数比例,测算需要安置的总人数及各年龄段人数。
3.具体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建立的程序进行确定。
4.最终确定的需要安置的人员名单由相关村、组分别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区农工、国土、劳动部门备案,农工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这些人员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剔除。
5.被征地农民名单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报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