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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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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发〔2007〕54号 时间:2007年07月17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无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或其它建设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征收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16000/亩,安置补助费9600/亩;征收其它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8000/亩,安置补助费4800/亩。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规定补偿。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单位需在此基础上再缴纳统筹费6000/亩。

  市区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2000/人(不包括渔业捕捞设施补偿费)。使用收回国有水域的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再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纳统筹费6000/人。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及吴兴区、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湖政发〔200313号文件执行。

  二、市区被征地农民全面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的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范围。18周岁以下被征地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确定为23000/人,其中个人缴纳17000元,记入个人账户(征地安置补助费9600元,土地补偿费中提取7400元);行政划拨土地的建设单位按照每亩60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不再缴纳统筹费,保障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解决。满60周岁保障金领取标准与规划区内保障标准相同。

  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7亩的村民小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参保;征地数量小、保障人员难落实,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7亩以上的村民小组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但这些村民小组以后再次征地,已经一次性申请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人员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必须自行补缴已申领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17000元)。

  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缴费及领取标准,与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相同。

  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湖政发〔200312号文件执行。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被征地农民(含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民)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建设单位缴纳的统筹费和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组成。由市财政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的发放。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及税费预缴制度

  申请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农转征收上报审批前,必须预缴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规、税费,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国家规、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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