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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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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发〔2009〕13号

资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现将《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及附属设施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和青苗补偿适用本实施
细则。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安置原则: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安置。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完毕的,优先选择公寓楼

楼层和位置。
    2.安置方式:根据城市规划,由拆迁安置单位在规划的安置区统一建设公寓楼房,供被拆迁人选购。
    3.安置对象: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含转户居民)拆迁户(不含挂靠户,下同)和政府确定的其它需集体搬迁的农村村民(含转户

居民)以及旧城改造中的特殊拆迁安置户,享受公寓楼安置相关政策。
    4.补偿标准: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一的自拆自建补偿标准执行。

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自行完成拆迁的,市政府按被拆迁房屋类别给予被拆迁人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80元。
    5.公寓楼房手续的办理: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证。
    6.公寓楼配套的商业门面和底层车库、杂房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被拆迁人。
    7.安置办法:
    (1)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2)拆迁安置单位按被拆迁人住宅的总面积建设公寓楼。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选择公寓楼建筑面积为80平方
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种户型中的一套或多套。
    (3)被拆迁人选择的公寓楼建筑面积与被拆迁的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2年内被拆迁人安置的公寓楼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

米的优惠价格向拆迁安置单位购买,被拆迁人和拆迁安置单位根据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类别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互补结算差价。
    (4)被拆迁人选择的公寓楼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房屋销售市场价由被拆迁人结算。
    (5)等面积安置后,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人均未达到30平方米的,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公寓楼成本价结算。
    (6)公寓楼实行楼层价差调节,楼层房价增减系数按郴州市物价局、郴州市建设局郴价〔2005〕123号文件执行。
    (7)公寓楼建成的标准:砖混结构,房屋安装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安装到户,外墙建设符合建设规划要求。
    第四条  选择自拆自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拆自建的,必须在市政府确定的安置区内进行安置,拆迁房屋(正房)建筑占地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按
建筑占地80平方米安置;拆迁房屋(正房)建筑占地不足80平方米的,按建筑占地40平方米安置,土地实行划拨。需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按基准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
    2.自愿到城市规划区外选择本组集体土地上单独选址自建安置的,按农村宅基地政策执行。
    3.选择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一的自拆自建补偿标准执行。4.在城市规划区,
市政府确定的安置区范围内自拆自建的安置户,重建房屋基础类型为砼(片石)条形基础的,深度1.5米以内由被拆迁人负责;基础超过1.5米以上部分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补偿,补偿标准为条形基础1.5米以上按所增加的工程量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基础类型为桩基础的,(1)人工挖桩800的按桩长每米补偿260元,1000的按桩长每米补偿290元,1200的按桩长每米补偿310元;(2)350
沉管灌注桩的按桩长每米补偿30元。
    第五条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和改
变土地用途,否则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的果树、药材林等按下列标准进行青苗补偿。
    (一)果树的补偿标准。
    1.合理种植密度(成树48-80棵/亩,中树60-100棵/亩,幼树180-300棵/亩)的果树补偿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
    2.非合理种植密度(成树81棵/亩以上、中树101棵/亩以上,幼树301棵/亩以上)的果树补偿按附件2的标准执行;
    3.零星果木(成树47棵/亩以下,中树59棵/亩以下,幼树179棵以下)补偿按附件3的标准执行。
    4.有多种果树混栽的,以主要果树品种计补,在规定密度范围内已达到该类别补偿上限的,其它少量果树种类不再计补。
    (二)药材林的补偿标准。杜仲、厚朴等药材林种植密度在120棵/亩范围内,胸围小于5厘米的,按12元/棵补偿;胸围5-10厘米的,按20元/棵补
偿;胸围10-20厘米的,按30元/棵补偿;胸围20-30厘米的,按50元/棵补偿;胸围30厘米以上的,按60元/棵补偿。种植密度在121棵/亩以上的,按药材林主要类别进行补偿。标准为:胸围小于10厘米的,按1200元/亩补偿;胸围小于或等于20厘米的,按2000元/亩补偿;胸围大于20厘米的,按2600元/亩补偿。
    (三)其他未列出的果树及药材林青苗补偿参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不能参照的,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征地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对改良、嫁接等特殊品种的果树,其种植密度和苗高、冠幅的界定由专家按相关规范确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资兴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资政发〔2008〕4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执行;国家和省、郴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主要果园(果木)青苗补偿标准表
      2.非合理种植密度果树青苗补偿标准表
      3.零星果木青苗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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