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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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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2、区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4、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5、拆迁人应遵循依法拆迁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被拆迁人的三方利益的原则。拆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拆迁交房、腾地,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拆迁工作的事。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安置形式。

(一)货币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上述因素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分类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3、室内装修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突击装修的,突击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拆迁围墙等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水、电、有线电视按现行收费标准补偿。

4、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次·户,最高每户计算两次,搬一次家的只补助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00元/月·户标准,每户按10个月计算。

5、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为准。无权属证书的房屋的面积,由拆迁人负责按国家颁发《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计算确定,被拆迁人应在经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有异议的在公示有效期内书面提出,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

(二)产权调换

1、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差时,安置房屋的价格,属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安置房分类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确定;属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属于过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3、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只付给搬迁补助费。

(三)其他情形

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以用安置房屋与其进行产权调换或者予以货币补偿。

3、拆迁出租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和产权不明确或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有纠纷的房屋以及由政府直管的房屋按《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提供安置用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货币补偿

1、集体土地上拆迁补偿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的合法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依据所拆房屋的类别、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具体标准按《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附表(十一)确定的标准执行。

3、搬家、过渡费补偿按《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附表(十五)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建房用地安置

1、集体土地上的建房用地安置对象是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参与了所在村组的责任田承包,享受组内财产分配权、承担了组内义务、在征地公告颁布前的祖籍户口的被拆迁户中的纯村(居)民。

2、安置用地标准以被拆迁人住房的栋为单位,按主房占地面积安置建房用地。主房占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安排12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临路(宽度在6米以上的道路,下同)的用地按(8米×15米)标准安置,非临路的用地被拆迁人在(8米×15米)或(10米×12米)两种标准中任选一种;主房占地面积6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安排9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临路的用地按(6米×15米)标准安置,非临路的用地被拆迁人在(6米×15米)或(8米×11.5米)两种标准中任选一种;主房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安排6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临路的用地按(4米×15米)标准安置,非临路的用地被拆迁人在(4米×15米)或(6米×10米)两种标准中任选一种。

3、拆迁房屋在征拆公告发布前,父母多子女合住一栋房屋的,如子女未婚嫁的,并入父母一起只安置一处用地;多子女的特殊拆迁户,子女已结婚都未建房且分了户的(凭户口证),按主房占地面积同类安置标准只增加一处安置用地。

4、符合建房用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若不要建房用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补偿:享受建房用地的面积乘该项目统一安置地点的地段的住宅类基准地价,无基准地价的,地价由国土部门按相邻地段同类土地的住宅类基准地价确定。

5、在一次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按主房占地面积较宽的房屋标准只享受一处建房安置用地,其余的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

(三)村组内外来购房户的安置

拆迁范围内的村组有外来购房户或购地建房户的(下称外来户),外来户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补偿按《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附表(十一)的标准执行,土地按基准地价扣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补偿,无基准地价的,由国土部门参照相邻地段同类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外来户可按本办法第三部分第二款第4条补偿标准购买安置用地。

(四)其他规定

1、被拆迁人在安置用地自建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报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被拆迁人改变室内户型设计的,由被拆迁人承担设计费用)。

2、拆迁人负责安置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在1.5米(含1.5米)以内的施工建设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基础深度超过1.5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组织施工,其建设费用经拆迁人验收、认定后按零陵城市建设有关取费标准测算给予补偿。

3、拆迁人负责安置用房建设施工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手续的办理。

4、拆迁人自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拆除完毕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住宅类《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确保安置用地达到基本建房施工条件。

5、安置用房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后,拆迁人1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安置用房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的办理,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按优惠政策收取200元/本·户的规费,由被拆迁人承担。原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证件(房产证、土地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

6、过渡费自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并拆除房屋交拆迁人之日起按《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附表(十五)的规定计算10个月。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拆除交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至腾空拆除房屋交拆迁人期间另行再给予被拆迁人200元/月·户的过渡费。

四、奖罚规定

1、拆迁人可以采取奖励措施,鼓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及时搬迁。具体可参照以下奖励办法执行:①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并腾空房屋交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给予最高3000元每本房产证的奖励,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人给予最高5000元/栋的奖励(含主房、杂房、青苗等,一栋多户按栋,一户多栋按户)。②自征拆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没有搭建违章建筑且没有突击装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拆迁人的,给予主房30元/平方米的奖励。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需要安置建房用地的,可按腾空房屋移交拆迁人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用地位置,同一时间腾空房屋的按抽签决定选择顺序。

2、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拆迁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履行全部义务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如中央、省、市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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