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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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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偿办法。
二、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下:
(一) 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分为一、二类):
1. 水田:每亩人民币(下同),一类4000元;二类3000元。
2. 菜地:一类4500元;二类3500元。
3. 旱地:一类2000元;二类1500元。
4. 鱼塘:一类5000元;二类4000元。
5. 鱼地、基围等:1000—1500元。
6. 蚝田:一类1500元;二类1000元。
7. 园地(果园、桑园、菜园等)、用材林地、经济林地:丘陵地500元;平地1000元。
8. 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滩涂未付出劳动力开发的,不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对征用土地上的零星果树和树木,已按株计算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 青苗补偿费
1. 茶树,叶盖直径2米以上的,每棵30元;叶盖直径一至两米的,每棵20元;叶盖直径一米以下的,每棵10元。
2. 荔枝,优良品种(糯米糍,桂味)有果产,大棵3000元,中棵2000元;小棵1000元;无果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100元,一米以下每棵50元;一般品种(禾枝,黑叶等)有果产,大棵2000元,中棵1500元,小棵700元。无果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70元,一米以下每棵30元。
3. 龙眼、沙梨、柿子、柚子、芒果、有果产,大棵500元,中棵300元,小棵200元;无果产,树高二米以上30元,二米以下20元。
4. 黄皮、柑、桔、橙、枇杷,有果产,大棵200元,中棵150元,小棵80元;无果产,10元至30元。
5. 桃、李、梅、番石榴有果产,大棵60元,小棵40元;无果产,大棵15元,小棵10元。
6. 香蕉,五棵以下的每墩20元,五棵以上的每墩30元,十棵以上的每墩70元。
7. 葡萄、木瓜、有果产,大棵25元,小棵10元;无果产,每棵5至10元。
8. 菠萝,每棵2元。
9. 竹林,大竹每墩10棵以上70元,5—10棵的30元;小竹每墩20枝上20元,10—20枝的10元,10枝以下5元。
10. 松、杂树,树高5米以上每棵5元,3—5米每棵3元,3米以下每棵1—2元。
11. 杉树,树高5米以上每棵20元,3—5米每棵15元,1—3米每棵5元,树高一米以下每棵2元。
12. 风景树,按质论价适当补偿。
13. 水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200元/亩。
14. 菜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200元/亩。
15. 旱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150元/亩。
16. 鱼塘:一类700元/亩;二类500元/亩。
17. 鱼地、基围等,300元/亩。
18. 蚝田:一年蚝3400元/亩;二年蚝3600元/亩;三年蚝4100元/亩;四年蚝4600元/亩。
19. 其它属短期作物的青苗按其一造产值适当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
征用水田、菜地,每亩安置农业人口一人;鱼塘、旱地每两亩安置农业人口一人。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40%,蚝田按每四亩安置蚝业人口一人计算,安置补助标准每亩为300—500元。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四) 附着物补偿费:
1. 特区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设施,应按质论价给业主支付补偿费,拆除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征地单位尽可能满足其需要,按其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原则按“拆一赔一”,如补回房屋,与原有房屋质量和面积相差较大的应适当补回差额部分。拆除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外的房屋,按照深府〔1982〕185号和深府办〔1986〕411号文件规定,只支付补偿费,不另补回土地。
2. 拆除牛栏、猪圈、厕所、柴房等简易棚房,按其建筑面积和质量适当补偿,违章的除外。
3. 拆迁用砖石、水泥、沙砌成并批档的水池、粪池,每立方米补偿60元;拆迁用石灰、黄泥拍实而成的水池、粪池,每立方米补偿40元。
4. 拆迁水泥地面的晒场,每平方米补偿12元;拆迁三合土地面的晒场,每平方米补偿8元。
5. 拆迁挡土墙和砖砌围墙,每立方米补偿50元。
6. 迁土坟每穴补偿80元;迁砖石水泥坑坟每穴补偿120元;迁下葬两年内的坟墓每穴补偿400元;迁阴城(鬼屋)每平方米补偿60元;迁坛穴每个补偿15元;迁移个别特殊的坟墓酌情合理补偿。坟墓、阴城(鬼屋)、坛穴应一律按指定地点搬迁。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坟墓、阴城(鬼屋)、坛穴应一律按规划的要求埋设,违反规划埋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7. 迁移电力、通讯、广播线(缆)、水利设施和改移公路,由征地单位会同设计部门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8. 拆迁户的搬家费,每户补助150元,搬迁距离超过10公里的每公里增加10元。
三、经市或区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种养业的按种养合同内容及规定的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1) 临时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每个外来种养劳动力不得超过20平方米,其它房屋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 私自改变种养性质或采用间种、套种的一律按原种养合同内容一类品种给予适当补偿。
(3) 种养数量实行定额限制,在定额范围予以补偿,超定额的不给补偿。梅、橙、柑、桔、黄皮、枇杷、李子每亩不得超过200棵;荔枝不得超过20棵;龙眼、沙梨、柿子、柑子、芒果每亩不得超过30棵;香蕉每亩不得超过110—120墩;菠萝每亩不得超过1500—2200棵;葡萄大品种每亩不得超过1200棵,小品种每亩不得超过2000棵;木瓜每亩不得超过180棵。
四、征地通知书下达后,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和突击抢种的作物、果树、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用蔬菜基地,征地单位还应按深府〔1987〕469号文规定补偿蔬菜基地建设费每亩10000元,由市政府统一掌握。
六、城市开发区123平方公里范围内征地以1988年出版的1∶2000航测图所标绘地类性质确定补偿费,被征地者私自改变地类性质的,不按改变后的地类性质补偿。以后市区农业部门签订或改变种养合同应事先征求市国土局意见。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国土局。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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