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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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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
    第二条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  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  “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  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
    第七条  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
    第八条  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
    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第九条  提前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的提前交房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再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按照泰建发[2009]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按照泰建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银杏树补偿标准按照泰房发[2009]4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泰政办发[2009]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但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正常营业一年以上,至拆迁之日仍在继续营业的,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其工商登记、纳税状况、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等,按照每经营1年增加不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实际营业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计算;实际营业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
    实际营业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成立专业小组逐户核实,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以项目为单位在拆迁现场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5%的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具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6万元的,拆迁人按6万元补偿。享受最低补偿的,需在拆迁现场公示,并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有产权争议、权属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仍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经费提存公证,待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履行完备后支付。
    四、拆迁安置标准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一还一”,实行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提供以本人或家庭人口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在拆迁现场公示,经分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村不再安排宅基地及安置房源。
    第二十条  安置面积: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安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并可放宽至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安置房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安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且不大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符合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标准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但需经拆迁现场公示,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最低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常住人口

最低保障面积

1-2人

60平方米

3人

80平方米

4人及以上

100平方米

    最低保障面积内的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结算。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总额折算成安置面积后,仍低于最低保障面积的,其差额面积签定租赁合同,按照解困房标准收取租金。被拆迁人经济状况好转后,可仍按照原价取得产权。
    第二十二条  生活保障: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丧失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五、拆迁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拆迁项目可参照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1.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2.冻结办理相关手续;
    3.确定评估机构及拆迁实施单位;
    4.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公布安置房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公布安置方案;
    5.入户丈量、登记,核查并公布合法建筑面积;
    6.依据拆迁政策计算补偿价款;
    7.公布各户拆迁补偿情况;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腾空交房;
    9.签定安置房合同,结算拆迁补偿款。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 偿安置,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高港区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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