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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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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发[2008]3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与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但因城市规划不能安排宅基地的,适用本办法。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由市房管部门负责。

各相关部门、乡镇根据市政府要求积极做好配合。

四、征地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一般为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产权调换按《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补偿参照《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六、因征收需拆除违章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以及征地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建造成本分摊剩余使用年限的办法给予补偿。

七、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八、征收人应对合法建筑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按照评估进行补偿。

九、对积极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十、征收住宅房屋,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以及固定设施移装费;搬家费、过渡费、固定设施移装费和奖励费的标准参照我市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十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3月16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已发布征地公告实施的征地项目,按本办法试行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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