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发〔2008〕78号
阜 宁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阜宁县城南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施庄等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委、办、局:
《阜宁县城南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阜宁县城南新区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保护阜宁县城南新区建设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和城南新区实际,对城南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
(一)执行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县城南新区建设征地补偿和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劳动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2005年26号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市政府2006年27号、县政府2007年46号文件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城市繁荣、农民受益、社会稳定。
(二)统一制度,一致区域标准。城南新区建设连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及其它社会保障待遇与开发区、施庄工业园基本一致,减少矛盾,便于操作,有利于规范管理。
(三)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城南新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高于省市文件规定标准,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其它社会保障逐步与城镇居民接轨,让被征地农民在支持城市建设中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二、基本生活保障
城南新区建设涉及施庄镇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
1.下列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①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②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
③入学、入伍前符合第①项规定条件的在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现役义务兵;
④入狱、劳教前符合第①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保障待遇);
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有权承包经营土地、履行相应义务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列入社会保障对象:
①历次征收土地已经被安置的人员(包括己领取安置补助费人员等);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聘用的人员;
③离退休(职)并领取离退休金和离退休补助的人员;
④企业单位职工并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
⑤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已参加工作,转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入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并取得养老保险或退离职后享受补助的人员;
⑥服兵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军官的人员;
⑦户口性质为当地派出所现存档案中的空挂户口、与所在村组签订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协议)的人员;
⑧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或公布后反响较大、经审核后不符合保障对象的人员。
3.恢复进入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
①在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的,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②高校和大中专毕业生有承包土地,毕业后在家居住两个月以上且无职业的人员。
4.保障对象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人员名单由所在村组统计,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城南新区建设指挥部确定,并在当地公示。
(二)保障对象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1.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①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
②第二年龄段为男满16-49周岁,女满16-44周岁;
③第三年龄段为男满50-59周岁,女满45-54周岁;
④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
2.各年龄段实行的保障标准和时间
①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按每人4000元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今后不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户主也可选择其子女满16周岁时进入基本生活保障,但不得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户主或监护人必须与所在镇政府签订协议;
②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20元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每月领取90元生活补助费,一直过渡到第三年龄段;
③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起,每月领取110元生活补助费,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④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起,每月领取160元养老金。
3.保障对象起领补助金和养老金的时间
土地上半年被征用的,保障对象从下半年起纳入保障体系;土地下半年被征用的,从次年元月份起纳入保障体系。
4.对保障对象年龄段的保障标准调整
保障对象的年龄一律以居民身份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对上半年达到新年龄段的,保障金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到新的年龄段标准发放;对下半年达到新年龄段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调整到新的年龄段标准发放。
(三)人均耕地面积不同保障标准的调节
1.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高于城南新区核心区人均耕地的,按每高于0.1亩一个级差,每人每月上浮2元,最高上浮20元。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低于人均耕地的,按每低于0.1亩一个级差,每人每月下浮2元,最低下浮10元。
2.人均耕地基数是指核心区内人均耕地(以统计年报为准)。
3.村民小组的人均耕地按第一次征用时农民的耕地面积和人口确定。
(四)享受社会保障对象中死亡人员的补助标准
保障人员在死亡之日起1月内,凭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报施庄镇备案。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余额,不足1000元的一次性补足1000元;对已领足个人账户的人员,死亡时一次性补助1000元丧葬费;对五保户无合法继承人的,死亡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转入社会保障统筹账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丧葬费。
(五)土地被部分征用的保障办法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部分征用,征地后人均土地高于0.3亩的,征收土地占征收前土地的比例折算参加保障人员保障标准。或采取过渡补偿办法,按征地面积每年支付补偿费。当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时再纳入保障体系。
(六)其它社会保障待遇
⒈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民政部门低保补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保障人员按有关规定实施困难救助。
⒉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纳入城镇医保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⒊对保障对象中残疾人增加补助,以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书为依据,一类残疾每人每年补助180元,二、三、四类分别补150、120、100元。
⒋对被征地劳动力免费进行1-2项专业技能培训,并帮助介绍就业。
(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
⒈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⒉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每亩不低于8000元。
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⒋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保障金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八)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施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前期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解缴、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审核和归档管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审计部门依法对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搞好户籍管理。
三、征地补偿
城南新区规划范围内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地将30%以下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承包地(含未发包地、一般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助费划归村集体所有,并建立专户,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阜政办发[2004]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确定进入保障对象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和挪用保障资金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人员责任。
(三)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