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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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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发〔200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针对在执行《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01〕29号)和《泸州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泸市府发〔2001〕22号)文件中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文件精神,特对泸市府发〔2001〕29号、泸市府发〔2001〕22号文件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的规定,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的农转非人员的计算方法和安置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农转非人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即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其安置补助费人平不足12000元的,补足12000元,超过12000元/人的,照实计发。
  (三)原泸市府发〔2001〕29号文件规定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的农转非人数的计算办法和安置办法作废,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在征地中涉及农房拆除的,按批准用途补偿,擅自改变房屋批准用途的,仍按原批准用途补偿,如住房改为营业房、加工房、生产房等的仍按农房标准补偿。
  三、未经批准,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虽经批准但已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按泸市府发〔2001〕22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凡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偿。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按泸市府发〔2002〕89号文件规定,需经市规划建设局审签意见后,由区规建部门办理准建手续,视为合法,乡镇建管所办理的准建手续,不能视为合法。
  经批准而未满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拆工费,限期拆除。
  四、按泸市府发〔2001〕29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还房,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泸市府发〔2001〕22号文件附着物补偿标准中,部分附着物补偿标准解释如下:
  (一)桂圆(荔枝)苗是指高度在1米(含1米)以上,直径未达到1公分的单株幼树按幼苗计算补偿。桂圆(荔枝)苗未达到1米高,且有一定密度的为苗圃,其补偿计算:苗圃以每平方米60株计算,超过60株的,按60株计,未满60株的折合计算。苗圃内不得间种其它植物。
  (二)香蕉为大的是指主干在2米以上,主干在2米以下的为小的。
  (三)2公分以上的花椒,冠径须达到2米(或2米)以上。
  (四)泸市府发〔2001〕22号文件中规定的附着物,按其不同质量和经济价值,酌价补偿。
  本通知从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 补偿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 150 份)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我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泸市府发[2000]3号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费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粮食队全年每亩按1050元,专业疏菜队一年每亩按1200元计算。
  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按本标准执行,合江县在本标准基础上可下调10%,古蔺县、叙永县在本标准基础上可下调

20%执行。
  四、年产值标准、人员安置、房屋拆迁还房办法等,由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本标准由泸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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