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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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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办发[2006]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实施对象。


 

  二、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指政府为被征地的大龄农民解决养老后顾之忧所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
  1参保条件
  在征地时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以上,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2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基金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四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四年计算。
  3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负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由收益一级政府支付;村集体负担40%,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负担30%,从本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村集体如果自愿增加负担比例,也可适当增加,则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减少。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支出。
  4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时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并控制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左右。
  5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6帐户模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帐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纳入个人专户;政府缴纳部分纳入统筹帐户。发放养老保障待遇时先从个人专户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帐户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帐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一级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专项调剂资金。也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补充调剂资金。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支付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帐户资金和调剂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7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开户银行所设立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养老保障资金增值部分,按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分别记入各自帐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8统筹级次
  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并明确专门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障金。
  9其他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障关系终止,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三、养老保险
  1参保条件和办法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8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在1999年1月年龄未满18周岁的,从年满18周岁时补缴。
  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必须在被征地当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备案。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半年内到驻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补缴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
  2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对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政府实行统一补贴五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6%。补贴资金由征地收益一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不按规定缴费的不给补贴。
  3其他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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