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
第五条 征收土地,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不具备全征全转条件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
第七条 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征收土地告知时实际勘丈登记为依据计算各种补偿经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见附件1、2。苗圃(含花卉)、养殖业、家庭作坊等,以广汉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为准。
第九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合法途径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各类临时用地上的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依法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拆除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奖励(见附件5)。
第二章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包括雒城镇和新丰镇、北外乡、西外乡、和兴镇、金鱼镇、三水镇等乡镇的部分区域,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内征地逐步推行区片综合地价。不具备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条件的,征地补偿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征地拆迁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刑释解教人员外,公安部门停止办理迁入被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下列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于安置范围:
(一)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住农业户口,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现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六条 拆迁房屋原则上以统建安置为主,以货币安置、自建安置为补充。但同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同一项目在选择统建或自建方式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
(一)统建安置。按被拆迁安置人员的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进行置换。安置房置换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被拆迁安置户人均原正房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被拆迁安置户原正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他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八条(附件2)规定进行补偿。
由于安置房套型及结构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每人应置换(安置)面积的部份,由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下表支付价款:
安置房面积超出每人应置换面积部份 |
≤3m2 |
3m2<—≤8m2 |
>8m2 |
被拆迁安置人员支付房价标准 |
优惠价 |
建设成本价 |
市场价 |
被拆迁安置人员应置换面积大于已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面积,在必须超过同一安置小区内可供安置房屋单套面积的50%的前提下,方可再选择安置房;超出应置换面积的部份按前述规定办理。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其原正房结构类型,分别支付与安置房相应的房屋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
统建安置房按2000元/套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用,按有线台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用。
统建安置房由市国土资源局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征地单位作为业主,组织实施。
建成后的统建安置小区纳入社区管理。
(二)货币安置。由被拆迁安置户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单位根据其原正房建筑面积的结构情况发给住房安置补偿金。住房安置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砖混结构楼(平)房:每平方米700元;
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600元;
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300元。
其他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八条(附件2)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住房安置补偿金每两年调整一次。
统建安置置换面积(含按优惠价和成本价购房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不再按本办法第八条(附件2)规定进行补偿。
(三)自建安置。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为被拆迁安置人员在城市规划部门指定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给宅基地(未婚独生子女可享受两份),被安置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新建住房。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建设。
自建安置的其他补助见附件4。
第十七条 享受第十六条规定的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包括:(一)第十五条规定的享受农转非安置政策范围的人员;(二)长期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八条 征地前户口已迁离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第十六条(二)货币安置的规定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依法撤销建制,农业户口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的其他财产按农转非人员数量进行安置,具体的安置(分配)方案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自征地拆迁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二十一条 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范围见附件3)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人均耕地等于征地前被征地集体总耕地面积除以在册农业人口。
(二)人均耕地每减少0.01亩,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之和相应增加0.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标准减半计算。
(四)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为准。
(五)分批次征地,小春期间征收,按大、小春标准补偿两季青苗费;大春期间征收,只按大春标准补偿一季青苗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被征收后,需要还建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按原有规模、标准、功能修建,所占土地由相应的被征地集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 分批次征地的农转非人数等于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农转非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线型”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农业安置途径。市国土资源局或市政府授权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地等方式进行人员安置。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自建安置方式。
由市国土资源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拆迁安置人员在村镇规划部门指定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给宅基地(未婚独生子女可享受两份),被安置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建房,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建设。
其他补助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只对原建筑物、附着物按第十六条(二)货币安置的规定予以补偿,不再划给宅基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第三十条 农转非人员逾期不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以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征地被拆迁安置人员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的,由征地单位将有关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存储。不得影响征地拆迁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含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1)、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附件2)、广汉市城市规划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范围(附件3)、自建安置补助费标准(附件4)、拆迁奖励标准(附件5)。
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征地拆迁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2003年9月公布的《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和广汉市其他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附: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
3.广汉市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及文化产业园区范围
4.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
5.拆迁奖励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征地拆迁△ 安置办法 通知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
粮 地 |
菜 地 | |
小春 |
大春 | |
600 |
800 |
1600 |
附件2:
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结构标准或备注 |
|||||||
原正房面积超过人均 30m2部份 |
自建安置 |
|||||||||
砖混结构楼(平)房 |
m2 |
380 |
260 |
按建筑面积 |
||||||
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 |
m2 |
350 |
230 |
按建筑面积 |
||||||
石棉水泥瓦正房 |
m2 |
220 |
210 |
按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完整,门窗配套,地面、墙面抹灰达到普通标准。 |
||||||
石棉(水泥)瓦房、小青瓦偏房 |
m2 |
84 |
围护结构基本完整(二至三方自墙,有门窗),地面、墙面抹灰达到普通标准。 |
|||||||
石棉(水泥)瓦偏房、 小青瓦棚 |
m2 |
52 |
||||||||
石棉(水泥)瓦棚 |
m2 |
31 |
围护结构不全,一方以上自墙或有柱 |
|||||||
龙门 |
预制板 |
m2 |
260 |
铁门按每扇增加400元 |
||||||
小青瓦 |
m2 |
230 |
||||||||
水泥、石棉瓦 |
m2 |
84 |
||||||||
围墙 |
m2 |
40 |
||||||||
砼坝子 |
m2 |
20 |
||||||||
粪池 |
口 |
80 |
||||||||
沼气 |
口 |
100-400 |
废弃沼气100 |
|||||||
灶 |
砖灶 |
口 |
80-120 |
|||||||
瓷砖配套 |
套 |
500 |
||||||||
猪、牛圈 |
口 |
80 |
||||||||
水井 |
手摇阴井 |
口 |
200 |
|||||||
电动阴井 |
口 |
400 |
屋顶水箱增加100 |
|||||||
屋面隔热棚 |
m2 |
5-30 |
砖墩搁瓦5,有墙、屋架等10,墙屋架高1.5m以上20,2.5m以上30 |
|||||||
电话移机 |
部 |
158 |
按电信部门价格确定 |
|||||||
仿瓷 |
间 |
100 |
墙面光洁度、平整度达到普通标准 |
|||||||
乳胶漆 |
间 |
200 |
||||||||
地砖 |
间 |
300 |
粘贴牢固,不能拆除。 |
|||||||
项目名称 |
单位 |
金额(元) |
结构标准或备注 | |||||||
水塔(含电机井) |
独立水塔I型 |
个 |
800-1000 |
地面至水箱底高度4m以上,塔身直径1.2m以上 | ||||||
独立水塔П型 |
个 |
1100-2000 |
地面至水箱底高度5m以上,塔身直径1.5m以上 | |||||||
独立水塔Ш型 |
个 |
2100-3000 |
地面至水箱底高度6m以上,塔身直径1.8m以上 | |||||||
装饰 造型 |
一类 |
间 |
2100-3000 |
高档地砖或高档木地板(不能拆除)、墙纸(布)或高档墙面涂料、望造型、包门、铝合金窗、墙裙、防盗栏、雨篷等 | ||||||
二类 |
间 |
1100-2000 |
地砖或普通木地板(不能拆除)、乳胶漆(墙纸)、望、包门、铝合金窗、墙裙、防盗栏、雨篷等 | |||||||
三类 |
间 |
800-1000 |
地砖、乳胶漆、望、包门、铝合金窗、墙裙、防盗栏、雨篷等 | |||||||
镇望 |
层板望 |
间 |
300 |
|||||||
胶合板望 |
间 |
200 |
||||||||
竹板望 |
间 |
100 |
||||||||
迁坟墓 |
座 |
无碑400、 有碑600 |
以实际迁移登记为准 | |||||||
鱼塘 |
土塘 |
亩 |
1500 |
含鱼类、挖掘深度不低于60厘米 | ||||||
固底 |
亩 |
3000 | ||||||||
竹子 |
斤 |
0.3 |
该两项为赔偿标准,赔偿后由征地单位处置 | |||||||
葡萄 |
苗(1M以下) |
窝 |
0.5 | |||||||
苗(1M以上) |
窝 |
2 | ||||||||
成棚 |
窝 |
10 | ||||||||
大棚 |
窝 |
20 | ||||||||
果树 |
苗 |
棵 |
1 | |||||||
Ф3cm以下 |
棵 |
3 | ||||||||
Ф3cm |
棵 |
5 | ||||||||
Ф5cm |
棵 |
10 | ||||||||
杂树 |
Ф3cm以下 |
棵 |
1 |
|||||||
Ф3cm |
棵 |
3 |
||||||||
Ф5cm |
棵 |
5 |
||||||||
Ф10cm |
棵 |
10 |
||||||||
Ф15cm |
棵 |
15 |
||||||||
Ф20cm |
棵 |
20 |
||||||||
附件3:
广汉市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及文化产业园区范围
一、广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2004—2020)
雒城镇: 全部
新丰镇:金华村 马牧村 和平村 跃龙村 顺和村 大塘村 独木村
西城村 古城村 沙河村 广东村 同善村 龙居村 连江村
三河村 四合村 京皇村 花园村 万胜村
向阳镇:青月村 张化村 丰收村 江南村 聚合村 荣升村 胜利村
瓦店村
南丰镇:元盛村
北外乡:炳灵村 檀林村 桅杆村 龙江村 新源村 云盘村
西外乡:金谷村 狮堰村
和兴镇:永和村
金鱼镇:王官桥村
三水镇:高店村
二、文化产业园区范围
新平镇:新开村 联合村 永红村 紫荆村
西外乡:金山村 高涧村 狮堰村 竹木村 金谷村 楠林村
南兴镇:真武村
三、民航飞行学院片区范围
三水镇: 高店村 石观村光明村
附件4:
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过渡费 |
100元/人·月 |
自建按一次性包干支付(3个月);期房按拆迁合同规定过渡时间(以月为单位)支付;现房按1个月支付。 |
搬家费 |
80元/人 |
|
取水设施、生活用水补助 |
300元/人 |
一次性包干支付(含自建、统建、货币安置) |
施工、生活用电补助 |
300元/人 |
一次性包干支付(自建安置) |
建房补贴 |
3000元/人 |
被征地集体正住户口且参与分配(自建安置) |
残值补偿费 |
砖混楼(平)房40元/m2 小青瓦正房35元/m2 水泥瓦正房32元/m2 其他偏房(棚)补偿额×15% |
选择自建安置且被拆迁建(构)筑物残值由拆迁人处置的。 |
附件5:
拆迁奖励标准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拆迁鼓励奖 |
70元/人 |
动员拆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 |
提前拆迁奖 |
40元/人·天 |
以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拆除截止日期前拆除完毕的天数计算,但最多按10天即每人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