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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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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施收购、储备、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政府按统一规划和市场化运作的法则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行为。

第三条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以“规划控制、预约收购、适时投放、公开出让”为基本原则;以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土地资产最大效益化为目标。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采取规划控制、预约收购、货币化收购等方法,对本办法所列土地收()购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收购储备,并对收购储备的土地组织前期开发招投标,有计划地向土地市场供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 

第二章  土地收()购范围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分别实行收()购和收回储备:

()()购土地

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3.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4.其它需要收()购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代行储备的土地

1.因单位搬迁(含污染搬迁和“退城进区”的工业用地)、撤销、破产和其它原因调整的划拨土地;

2.征地撒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

5.被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占()的土地;

6.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缴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7.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收回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章  土地收()购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在规划控制的前提下,主要采取预约收购和货币化收购两种方式。对在半年以上才需要建设使用的土地,包括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控制的土地,应采用预约收购方式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对在半年内建设急需使用的土地,可直接以货币方式进行土地的收购储备。中心要制订年度收储计划和收储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条  特定区域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化运作的地块,应由市国  土资源局委托项目化运作实施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和相关配套开  发。完成前期开发后,除市政府特别批准外,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统一  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土地收益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政府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程序:

()申请。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且有意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权属核查。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  地及地上物权属证件、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征询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由中心向市规划部门  征求控制性规划意见。

()费用测算。中心按土地投资成本及其他各种补助费并结合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和土地级别等因素综合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

()方案报批。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费用测算的结果,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中心与原国有土地使用  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补偿。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由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或者支付预购土地定金。

()权属变更。按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后,原土地使用权人  与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原土地、房产权  属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按  时腾出场地,向中心交付土地和原有地上建筑物。违约者应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

实施收购的国有土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批  准,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终止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预购定金可抵作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预购土地及预购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章  土地收()购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的确定及支付:

()由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实行货币化收购的,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投资成本、土地级别、现状用途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等综合因素确定收购底价。由中心以现金支付补偿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参与招标、拍卖后收益的比例分成。

()实行预约收购的,中心先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预付定金,  其余土地补偿费在土地拍卖、招标成交并交地后支付。在出让底价  中,扣除上交国家税费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与政府按8020比例分成。预约收购的地块招标、拍卖后溢出出让底价的部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2080分成。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具有  相应条件的建设单位实施前期开发。

()土地前期开发包括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居民安置、土  地平整。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土地前期开发方案的编制  和配合协调工作。

()土地前期开发的实施,除委托项目化运作单位的部分外,一  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之后,经市国土资源、  规划部门批准,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  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六章  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市财政拨款和对已  收购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收购储备土地出让金增值比例留存、收购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所储备土地(含建筑物)出租收入、自有资金等。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储备土地的管理及招标、拍卖方案编制等相关费用;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中心在财务管理上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收购储备土地出让按宗地结算,  总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经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收  ()购储备补偿费和前期开发费,经财政渠道拨付给中心。

土地收()购储备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但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收()购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履行的,由中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中心违反《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中心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以及各县()的土地收

()购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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