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镇政办发[2004]5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地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办法》文件要求,除丹阳为省试点市外,市委、市政府决定选择润州区为我市的试点区,并在其它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各选择一个重点乡镇进行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理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在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必须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政治的高度,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市政府已经正式建立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迅速进入实质性的工作。市里领导小组的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公安局、财政局和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初始台帐,并及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变化台帐;计算确定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并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公告和补偿价格的听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国土资源局内,负责全市面上试点的具体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台帐及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由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产生,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测定保障安置资金方案。对自愿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签订相应协议,可进入劳动市场自主择业。
财政局:督促试点地区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资金专户,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并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公安局:负责相关的户籍管理工作;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初始台帐及数据库,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解决征地过程中有关矛盾的协调。
统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耕地面积台帐、人口及其他相关统计工作。
政府法制办: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需起草制定的文件进行审核,参与相关配套文件和政策调研和起草。
宣传部:对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宣传,组织新闻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动态报道宣传。
三、试点工作的时间要求
四月份,市政府召开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会议。丹阳市和润州区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制定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办法,并开设财政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出保养经费测算方案,做好实施的前期工作。
京口区、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分别向市政府报送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请示,各选择一个乡镇或重点项目进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试点工作方案在四月底前完成。
五月份,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和镇江新区进入方案的实际动作阶段。
六月份,市政府将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试行方案进行完善。
在上半年试点的基础上,下半年全市全面推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四、世纪初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深入调查,摸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和办法,切忌工作简单化。
要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办法》为政策依据,在具体操作办法上允许各地大胆尝试,在年龄段的设置和补偿标准上,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方案,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试行。要注意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妥善地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各地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地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置换问题和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轨问题,同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从各个方面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农民群众讲清我们的政策,使他们积极配合参与这项工作。各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