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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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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府发〔2008〕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8月4日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钟多龙潭麻旺一体化规划范围以内及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500元;二类地区(县域其他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95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林地、园地上的附着物据实补偿。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为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县财政部门成立征地统筹费专门帐户。征地统筹费的具体数额由土地行政部门审查,计入土地成本,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收缴。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酉阳府发〔2005〕5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酉阳县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2.酉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酉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酉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酉阳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土地  征地补偿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4印发
 
 
附表1:
酉阳县农村征收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一 类 地 区二 类 地 区
钟 多 镇村、社区
(15个)桃花源、城北、城南、城东、玉柱、龙池、双福、花园、东流口、洞底、青山、凉风、梁家堡其他村
龙 潭 镇村、社区
(16个)赵庄、龙泉、渤海、梅树、包家、石营、兴田、堰堤、川主、五育其他村
麻 旺 镇村 (15个)清香、桂香、长兴、吉安、正南、平桥其他村
板 溪 乡村 (6个)摇铃、三角、红溪、杉树湾、扎营其他村
江 丰 乡村 ( 6个)深溪、潮水、江丰其他村
其他乡镇所有村、社区 全部属二类地区
 
附表2:
酉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房屋结构补   偿   单   价
钢  砼
结  构 330
砖  混
结  构砖墙(条石)预制盖300
砖墙(条石)瓦盖270
砖  木
结  构砖墙(木板)
穿逗瓦盖240
砖墙(片石)瓦盖21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195
土  墙
结  构穿逗、土墙瓦盖180
石棉瓦、玻纤瓦盖165
简  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
简易棚房75

附表3:
 
 
 
酉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      物
类      别标     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1760
粮食类143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
        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
        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
        30%计算。
 
 
 
 
 
 
 
 
 
 
 
 
 
 
 
 
 
 
附表4:
酉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  称规    格单位单价备      注

果树移栽嫁接苗株3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2-4厘米
(含2厘米,下同)株22
直径4-7厘米株33
直径7-10厘米株55
直径10-13厘米株88
直径13-16厘米株121
香蕉
(芭蕉)新栽未结果株4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窝44
10-15株窝55
葡萄新移栽苗株3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1-2厘米株8
直径2-3厘米株12
直径3-4厘米株22
桑树直径2厘米以下株3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2-5厘米株6
直径5-8厘米株12
直径8-10厘米株23
杂树直径3厘米以下株3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3-5厘米株6
直径5-10厘米株10
直径10-15厘米株20
直径15-20厘米株33


树直径5厘米以下株14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5-10厘米株22
直径10-15厘米株33
慈竹
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笼44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笼55
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根10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根17
直径10厘米以上根28
凤尾竹小窝(20-30根)窝15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窝22
万年青按窝计算窝0.6 
花木木本花株3.3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株0.6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可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表5:
 
酉阳县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结  构单位单  价备  注
堡 坎
围 墙
(含鱼塘坎)条石立方米55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44
砖50
土围墙7
道路水泥路面立方米70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57
泥结路面44
简易路面(机耕道)16
砖 瓦
石灰窑 座55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条石立方米个55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33
简易11
机井330
坟墓无碑坟座4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令牌碑座600
五镶碑座800
七镶碑座1100
九镶碑及以上座1500
地坝石板平方米7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和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和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11
三合土6
土3
粪池条石、坚石硬打立方米39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11
土6
水渠条石、砖砌立方米55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28
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根99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
(含9米以下圆电杆)根55
电线室内照明电缆米2 
动力电线米3
水管室外饮水管米2.5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85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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