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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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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府发〔200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各镇(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各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开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拆迁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根据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青苗的补偿
按实际损失面积补偿。大春农作物每亩900元;小春和晚秋农作物每亩750元;两季作物套种的,按大春农作物补偿。成片种植藕、芋头等经济作物的耕地,青苗的补偿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专业渔塘(池)按正常蓄水面积补偿,每亩2300元(含鱼苗损失费)。
3.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零星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据实补偿。征地范围内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和花园实行综合定额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含构筑物):苗圃每亩2000元,茶园和桑园每亩2500元,果园和花圃每亩4000元。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林,按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从拟征地通告下发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附着物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被征地拆迁户的房屋拆除后,拆迁户可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自愿申请进行房屋拆迁安置:
1.对被征地拆迁户人员全部农转非的,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2009年1月1日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但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户,其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其货币安置款额的计算公式是:每户的货币安置款额=(被征地镇乡、街道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价- 420元/?)×30?/人×家庭人口数。进行货币安置后,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购买住房。
2.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征地(不含单独选址的一般项目征地),如有征地拆迁户安置用地规划,且有集镇建住房安置条件的,对征地拆迁户全部农转非的人员,可按每人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进行自建或联建住房安置。
3.征地拆迁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按照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其用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
拆迁户在新建房屋审批中,拆迁原面积以内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拆迁面积的,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征地农转非人数以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确定,但要符合开县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做好村组规模调整工作的通知》(开委办〔2004〕100号)要求。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在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多少,以户为单位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符合一下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
被征地农户在被征地前人平耕地在0.5亩以上的,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不足0.5亩的,可申请农转非,直至剩余耕地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符合以上条件未农转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四)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三、收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征地面积收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计入征地成本费,应按市里的相关规定缴入市财政局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征地统筹费专户。
征地统筹费的收缴标准是: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每亩2万元(含城镇发展用地中的划拨和出让土地);工业用地每亩0.5万元。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性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性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免收征地统筹费。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局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渝委发〔200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和我县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县民政局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县民政局应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属各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国土房管局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征地统筹费的收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要落实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县财政局要做好征地统筹费的上缴拨付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政府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开县府发〔2005〕96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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