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府发〔200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 划分见附表1)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2000元,二类地区(县城规划区5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0000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的补偿按附表3执行。县城规划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标准为15000元/亩。其余地区的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及县城规划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4、5执行。
(三)住房安置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若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款为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混房屋补偿之差乘以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
本通知发布之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的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统筹费
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促进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工作。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专户的监督管理及社保补助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作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秀山府发〔2005〕53号和秀山府发〔2007〕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1:
农村征地补偿费一类地区分类表
乡镇村(居)村(居)民小组
中
和
镇七星社区居委引胜桥、雷家河、七星塘、任家院
迎凤社区居委张家田、苦竹园、杉木董、土塘、店子、滩脚坪、杨家院
丹凤社区居委构皮冲、站前、向家井、段家院、枫香董
凤凰社区居委凉亭子、猫儿滩、苏家湾、佛山坡、豪埂、桐子董、天王董、谭家湾
石莲社区居委岩马巷、双凤、麻土、三利、石莲
建设社区居委八卦井、红光街、民主街、环南路、建民巷、民学街、凤凰城、广场、鱼泉、书院、河滨
朝阳社区居委茶园巷、朝阳路、红梅巷、凤鸣路
东风社区居委玻璃厂、陵园路、东大街、王家董、向阳巷、人民路、拥军街
天桥社区居委回龙寺、小北街、石板滩、曾家院、李公祠
乌扬社区居委乌扬树、大水井、永安路、秀水井、三岔路、下湾
解放社区居委付家院、环北路、珠宝田、胜利路
新春村母家寨、水缸田、高董、桂花树、大龙门
贵图村贵图、院子头、塘防坳、对门董、下头王、高梁湾、打伞岩、平向、黄家院、毛坝园、禾口坡
凉亭村胜塘、高梁湾、大董、邓家湾、凉亭、莲丰、向高、永丰
刘秀桥村西门塘、龙洞井、袁家湾、流秀桥、桐木林、大坟山、新堤、巨丰、道沟、檬子树
河港村大峦塘、两岔路、刘家院、清水塘、胡家院、邓家院、郭园村、牛角井、毛坪、水竹、郭园、江家祠堂、任家沟
郭园村牛角井、毛坪、水竹、郭园、江家祠堂、伍家沟
中
和
镇太阳村雷打坟、塘边
新齐村印盒岩、万家院子、王家寨、草溪沟
官坟村官竹、李家塘、竹井、谢家、高简、亚干洞、官坟
山脚村毛家坝、孙家院、余家、店子、冷水溪、下庙、郭家园
平
凯
镇护国居委何家院子、牛行董、南桥湾、易家院子、万家山林、张家湾、刘氏井、绞楼、晏家院子
凤栖居委建国、桂花、水巷子、牧羊坪
平建居委南街、东街、西街、北街、云华、云贵、安乐、兴隆场、稿磨
武营村深沟、岩马
马西村天堂坝
麻姑村张家井、大土、高鼻子、杨家湾
莲花村小园子、龙王庙、马鞍桥、莲花寺、大巷子、石家园
明家寨村张家桥、大板桥、明家寨、黄家园、大湾、苏家店、伍家湾
清溪
场镇星寨村水竹湾、刘家坟、快活岭、莲花塘、黑漆院子、下院、胡家董、美板、东坝、苦梨树
三合村三合、坳检上、喻家园
沙坝村黄菊、刘院、高楼、团鱼堡
官庄镇乜敖居委董上
备注:中和镇太阳村雷打坟组、塘边组,河港村大峦塘组,新齐村印盒岩组、万家院子组、王家寨组,官坟村官竹组、谢家组、亚干洞组、高简组,山脚村余家组、毛家坝组、孙家院组、店子组、冷水溪组、大庙组、郭家园组;平凯镇平建居委会牧羊坪组,武营村岩马组、深沟组,马西村天堂坝组,麻姑村张家井组、大土组、高鼻子组、杨家湾组,莲花村小园子组,明家寨村张家桥组、大板桥组;清溪场镇沙坝村刘院组、高楼组、团鱼堡组,三合村坳检上组、喻家园组;官庄镇乜敖居委会董上组的部分土地属一类地区。
附表2: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标 准
蔬菜类型 (含经济作物类)1400
粮食类120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标准(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标准一致。
附表3: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房屋
等级补偿
标准房屋标准
钢砼结构 490水、电功能齐全,外墙墙面砖饰面60%,铝合金门窗,窒内墙面膏饰面
砖混结构甲390水、电功能齐全,外墙墙面砖饰面60%,铝合金门窗,窒内墙面膏饰面
乙370水、电功能齐全,外墙墙面砖饰面40%,窒内涂料饰面
丙350水、电设施齐配,功能齐全,外墙水泥砂浆饰面,窒内涂料饰面
丁330功能齐全,水、电设施配套,木门窗,外墙清水,部分泥砂浆饰面,窒内涂料饰面,砼地面
戊310功能不全,水、电齐全,内外装饰、装修不齐
砖木结构甲260砖柱墙面,木望板,功能齐全,水、电配套,外墙面沙泥砂浆饰面,木门窗,窒内涂料饰面
乙240砖墙砖柱,功能齐全,水、电配套,木门窗,窒内涂料饰面,砼地面
丙220砖墙砖柱,木楼面,瓦屋面,功能齐全,木门窗
丁200砖墙砖柱,木楼面60%,瓦屋面,无望板,功能不齐
木结构甲220五柱六,木望板,木地板或砼地面,四壁装齐,功能不齐
乙200五柱四,木望板,土地板或砼地面,四壁装齐,功能不齐
丙180三柱四,望板,砼地面,四壁装齐,功能不齐
丁160三柱四,无望板,四壁装齐,功能不齐
简易房70-100有无围护、砼地面等,按质评估
附加瓦面40-70按质评估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屋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表4:
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单价(元)备注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
果树 移栽嫁接苗株31.5不分树种,围径以主干离在面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
围径2-5厘米(含2厘米,下同)株85
围径5-10厘米株1210
围径10-15厘米株1815
围径15-20厘米株2518
围径20-25厘米株3530
围径25-30厘米株5040
围径30厘米以上株8070
香蕉
芭蕉新栽未结果株43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窝3020
10-15株窝4030
葡萄 新移栽苗株43
围径5厘米以下的株75
围径5-10厘米株1210
围径10厘米以上株1512
杂树 围径10厘米以下株43以主干离地面1.2米为准。
围径10-20厘米株86
围径20-30厘米株1210
围径30厘米以上株1512
干
果
树围径5厘米以下的株32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
围径5-10厘米株76
围径10-15厘米株108
围径15-20厘米株1512
围径20-30厘米株3025
围径30-40厘米株4035
围径40厘米以上株5045
桑树 围径10厘米以下株31.5
围径10-20厘米株54.5
围径20-30厘米株109
围径30厘米以上株1211
慈竹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笼2523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笼3530
楠竹围径5厘米以下的根87以离地1.2处的围径为准。
围径5-10厘米根129
围径10厘米以上根1512
凤尾竹小窝(20-30根)窝1512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窝2015
万年青按窝计算窝0.50.5
花木木本花株21.8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株1.51.4
附表5:
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单价(元)备 注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条石立方米100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自然形成的堡坎不予补偿。堡坎以露出地面起计算高度。
片石70
砖130
土围墙30
道路水泥路面平方米55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35
泥结路面20
砖瓦 座20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石灰窑1000
水井条石立方米个5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35
简易15
机井250
坟墓单人座5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组合碑200-400元、四角碑100元、令牌碑50元、带围护50-100元
地坝 石板平方米10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15
三合土8
粪池条石、坚石硬打立方米40农民自建窒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贮水池三合土、水泥35
苕窖 个100
水渠条石、砖砌立方米30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12
电杆 9米以上水泥电杆根230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9米以下水泥电杆
(含9米电杆)根160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米2
动力电线米3
水管室外饮水管米5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2000-3500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