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实行综合整治,建立各部门联合制止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发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批后巡查管理规定》,按照《规划监查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网格化、无缝隙管理,加强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
二、违法建设的制止
(一)市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管、供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二)市供水、供电部门在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时,必须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供水、供电手续。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发函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市城乡规划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制止措施:
1.市国土部门立即对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业局在10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电。
3.市水务部门在10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水。
4.市交管局立即查扣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运输各类物资的一切车辆。
5.市建设部门在10日内责令违法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对拒不撤离的,取消其在石家庄市建设市场的施工资格;属于外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吊销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的准入手续,清理出我市的建筑市场。对严重违法建设的开发单位取消其在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资格。对违法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资质。
(四)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在石家庄市日报、石家庄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违法建设项目情况。
三、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7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7日内下发查封施工现场、强制停止施工或拆除通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应当在15日内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并组织辖区有关部门查封违法施工现场、强制停工或拆除违法建筑。
(四)对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人员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5.各村(居)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6.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查处违法建设,凡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市监察局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此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