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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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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妥善处理原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问题,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职工住宅、商品住宅以及房改房、集资房等(含其中的商铺和办公用房,下同),不包括工业厂房和仓库。
第三条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交易行为,包括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
第四条 对产权属于个人的成套住宅房屋,上市交易时,应一次性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标准见附件1)。缴纳出让金后的房屋,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对产权仍属于开发单位的成套住宅房屋,上市交易时,应一次性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标准见附件2)。缴纳出让金后的房屋,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五条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统一截止至2072年12月31日,并记载在产权证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指定帐户。
第七条 对现属佛山市区管辖的地区(如桂园、南桂西路一带等),以前由我市颁发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屋,在佛山市有关部门接管之前发生上市交易行为的,仍暂由市国土资源局参照上述办法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即附件1、2),由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并公布施行。
第九条 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个人住宅,上市交易时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已转移至个人的)上市交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2.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仍属原开发单位)上市交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附件1: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已转移至个人的)
上市交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区类别 房屋用途
住 宅(含办公用房) 商 铺(含车库)
一 8 15
二 5 9
三 4 7
一类地区:桂城、平洲、大沥、黄岐、盐步。
二类地区:西樵、罗村、里水、九江。
三类地区:松岗、官窑、和顺、小塘、狮山、丹灶、金 沙、南庄、沙头。
附件2: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仍属原开发单位)
上市交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区类别 房屋用途
住 宅(含办公用房) 商 铺(含车库)
一 80 150
二 50 90
三 40 70
一类地区:桂城、平洲、大沥、黄岐、盐步。
二类地区:西樵、罗村、里水、九江。
三类地区:松岗、官窑、和顺、小塘、狮山、丹灶、金沙、南庄、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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