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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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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如下: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中路吹萧巷52号;联系电话:3151682;邮编:650011)
二、受理范围
本文所称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昆明市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执法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结果,分别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限期履行职责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决定,并以书面回复申请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5.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事项,国土资源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其具体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
四、申请期限
申请人在知道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六、受理期限
(一)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申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给被申请人;
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但不属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管辖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并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答复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并在复议期限届满15日内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七、送达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批准延长期限的,90日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八、执行
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在15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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