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 位 级 别 |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
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
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 |
3000 |
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
2850 |
I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
A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明光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南淝河-亳州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
2350 |
B级: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明光路-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 |
2150 |
C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亳州路-南淝河-合作化路-濉溪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
1900 |
III类地区:一环路以外
至二环路以内 |
A级: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黄山路-潜山路-史河路-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望江路-马鞍山路-屯溪路-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界首路-茨河路-蒙城北路-砀山路-板桥河-濉溪路-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 |
1750 |
B级:II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
1450 |
IV类地区:二环路以外 |
A级: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长江西路-人工湖路-黄山路-玉兰大道-望江西路-玉兰大道-合宁高速-金寨路-东流路-环湖东路-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 |
1200 |
B级: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当涂路-临泉路-龙岗大道-合裕路-兴港路-南淝河-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金寨路-合宁高速-包河大道-东流路-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 |
1050 |
C级:IV类地区内除A级和B级以外的地区 |
950 |
(二)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 位 级 别 |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
营业房 |
住宅改
营业房 |
办公
旅馆 |
工业
厂房 |
仓储
用房 |
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
A级:长江路、金寨路、淮河路、美菱大道、宿州路、桐城路、安庆路、红星路、庐江路沿街面墙15米以内的房屋 |
16000 |
5800 |
3500 |
2300 |
2100 |
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
13000 |
4300 |
2900 |
2150 |
1950 |
I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
A级:长江东路、长江西路、金寨路、明光路、美菱大道、胜利路、滁州路、桐城路、芜湖路、五河路沿街面墙15米以内的房屋 |
8500 |
2800 |
2500 |
2000 |
1700 |
B级:I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
6500 |
2700 |
2200 |
1800 |
1600 |
III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
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区域 |
3500 |
2000 |
1400 |
1300 |
1200 |
IV类地区:二环路以外 |
二环路以外区域 |
2600 |
1400 |
1280 |
900 |
800 |
二、产权调换差价
(一)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拆房屋结构
安置房结构 |
现浇砼框架 |
砖 混 |
砖瓦、砖木 |
简易 |
7成以下
(含7成) |
7成以上 |
7成以下
(含7成) |
7成以上 |
一 |
二 |
三 |
砖混 |
100 |
0 |
120 |
80 |
140 |
160 |
180 |
200 |
现浇砼框架 |
120 |
100 |
180 |
160 |
210 |
220 |
240 |
260 |
24米以上高层 |
280 |
310 |
330 |
350 |
370 |
390 |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1、营业房安置在:
一层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其他非住宅安置在:
一层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营业房安置在:
一层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上述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中的营业房安置在一层和二层的差价标准系安置在I类地区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若安置在II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I类地区基础上减少20%;若安置在III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I类地区基础上减少30%;若安置在IV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I类地区基础上减少40%。其他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和营业房安置在三层以上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不随安置区域不同而调整。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政策性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除上述标准调整外,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