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部门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土地、采矿权属争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包括已经登记和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本规定所称采矿权属争议,是指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设定的采矿权,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温州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三个区)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分别由市或区行政审批中心收件,市局或分局受理、调查,处理决定经地籍处(矿管处)或分局审核,法规监察处会签,市局签发,市或区行政审批中心送达。具体办理程序、期限见附件(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市局受理下列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三)上级交办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第五条 分局受理下列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三)上级交办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采矿权属争议,应当向行政审批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明申请书中事实部分的证据。
申请书中必须载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事项;
(三)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关土地、采矿权属争议处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一、 市局受理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
二、分局受理的土地、采矿权属争议案件